(✪‿✪)ノ排程中晝發文 #國際法法理建國 Q&A
Q229:台澎金馬,在民主政治學理上,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,不只侷限於台澎。妳們會侷限於台澎,才是受限於五五憲草的結果。
A229:
不是~
第一,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,回到剛剛問你的問題,你不認同《舊金山和約》嗎?
世界上有哪些國家認為二戰還沒結束呢?
如果有國家不承認舊金山和約那它敢承認二戰還沒結束嗎?
這是既成事實不需要多說,而且這個紀錄還有在聯合國中存底。(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可沒有在聯合國中存底喔)
更別說戰後整個東亞及西太平洋的國際局勢,和許多新成立的國家都是在以《舊金山和約》所建構的國際法狀態的基礎之上發展出來的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對48個國家以及簽訂其子約的國家來說就是戰爭結束。這個和平條約是國際法效力之文件。當初二戰剛結束國際上大概60多個國家,《舊金山和約》根本就佔大多數大國了。至今新興的國家也根本不可能質疑《舊金山和約》的。
Q&A153:舊金山和約是廢紙?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100047156705396/posts/324281995820355/?d=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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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,金馬東沙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。
與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理地位不同,你不能混為一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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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,你認為的民主政治學理與是否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無關。
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(sovereign state)是具有國家法人格(statehood)的政治實體。
民主體制不是成為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。
國家法人格(statehood)是完成建國程序後就會出現的法律地位;就像自然人(natural person)是非死產出生後就會出現的法律地位。
法人具有的東西就是「法『人格』」,因為具有「法『人格』」,所以能像人一樣以享受權利、負擔義務。
基本上只要是依照法律規範所建構,能以本身名義行使權利、負擔義務的運作結構就是一個法人。所以公司是法人,國際組織也是法人。
「國家法人格」是「國家」之所以具有國際法上意義的原因,任何法律規範都必須有適用的對象才會有意義,而「國家法人格」就是使國家成為國際法規範適用對象的根據。
在法律上我們會問說做某件事情的「行為主體」是什麼,而「行為主體」就必須是能行使權利、負擔義務的是自然人或法人。所以,「國家法人格」這個概念的意義,就是讓國家成為國際法上的行為主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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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,我在跟你談台澎法理地位,你卻扯五五憲章?!看起來是你執著在五五憲章裡,麻煩跳脫出中華民國政權給你的洗腦教育吧!
憲法不具有國際法效力,也不是成為主權國家必要條件。
中華民國政權本身就是中國政權,中華民國政權不是因為有那部憲法才代表中國。
中華民國政權誰建立的?怎麼建立的?為什麼建立的?中華民國政權建立之後多久,這部憲法才出現?
中華民國政權主張的台灣光復是甚麼時候? 1945.10.25
中華民國政權現在這部憲法什麼時候制定的? 1946.12.25
從頭到尾是你對我誤會好深喔!台澎法理地位不專屬於我呀,這是客觀事實不難懂,你加油啦
延伸閱讀❤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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🙌🏻🙌🏻🙌🏻[英語繁中字]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?原因與解決方法:https://youtu.be/lss2OdMhi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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波茨坦宣言 效力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
我記得我們去排隊穿韓服,結果穿的時候發現是穿上「士兵」的韓服,真的很好笑,但我沒翻到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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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07: 那目前<舊金山和約>的強度有多強?也好奇有多少國家還重視並尊重這條約,的確像妳說的各國的表態無法改變臺澎地位,但還是好奇這點。
A207:
世界上有哪些國家認為二戰還沒結束呢?
如果有國家不承認舊金山和約那它敢承認二戰還沒結束嗎?
這是既成事實不需要多說,而且這個紀錄還有在聯合國中存底。(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可沒有在聯合國中存底喔)
更別說戰後整個東亞及西太平洋的國際局勢,和許多新成立的國家都是在以《舊金山和約》所建構的國際法狀態的基礎之上發展出來的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對48個國家以及簽訂其子約的國家來說就是戰爭結束。這個和平條約是國際法效力之文件。當初二戰剛結束國際上大概60多個國家,《舊金山和約》根本就佔大多數大國了。至今新興的國家也根本不可能質疑《舊金山和約》的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,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(包括ROC政權/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),就是要給國際社會介入的依據,ROC自己也很清楚。
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《舊金山和約》所建構出來的狀態?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。
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,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,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。
Q&A153:舊金山和約是廢紙?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100047156705396/posts/324281995820355/?d=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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波茨坦宣言 效力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
#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:中華民國應該在台灣嗎?
延續前幾天的話題,我們出國比賽的時候叫做「Chinese Taipei」,平常習慣叫自己「台灣」,但身分證上面寫著「中華民國」,護照上面還寫著「China」。
這種混亂的名字認同,比神隱少女還厲害。我們今天來聊一個有一點關係的問題——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。
但究竟什麼是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(又稱「台灣主權未定論」)呢?台灣到底歸誰管?這一切要從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聊起。
——
割讓台灣還要還嗎
1895 年,中國(清朝)在甲午戰爭中敗給日本,雙方簽訂《馬關條約》,中國割讓台灣、澎湖、遼東半島給日本,也開啟台灣、澎湖地區往後 50 年的「日治時期」。
「割讓」用白話的比擬來說,就是中國放棄對台澎領土原有的所有權(主權)、完全的移轉給日本,台澎從此脫離中國。也就是說,如果日本日後也放棄對台澎的所有權,台澎並不會「理所當然」的歸還回原所有權人中國,因為中國已經在 1895 年放棄對台澎的所有權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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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如何接收台灣
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,中、美、英三國的領導人在 1943 年發布《開羅宣言》,聲明台灣及澎湖應於戰後歸還給中國(當時的「中」,就是中華民國);三國並在 1945 年 7 月簽訂《波茨坦宣言》,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,並在宣言中重申《開羅宣言》應在戰後實施。不過當時日本尚未投降,並未承認《波茨坦宣言》的內容。
1945 年 8 月,美國對日本投射兩顆原子彈,日本投降;同年 9 月,日本代表在停於東京灣的美國軍艦上簽署《降伏文書》,宣布接受《波茨坦宣言》,正式無條件投降。
接著,同盟國開始日本各地進行軍事佔領,並由各地域的日軍佔領向同盟國投降、放棄行政權,目的是為了消彌日本的軍事實力,而當時「台灣」就是由中國佔領。
因此,在當時即有不少見解表示,中國接收台灣只是代表盟軍進行軍事佔領,而非台灣領土的主權移轉;美國不少官員也曾於當時表示,之前日本簽署的《降伏文書》只是「停戰條約」,不是領土歸屬法律文件。
此外,不論是《開羅宣言》還是《波茨坦宣言》,對日本都沒有拘束力,也不是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條約。
因此台灣的領土主權,在對日合約簽訂之前,都還是屬於日本領土、僅是受到盟軍的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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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,要歸誰?
1951 年,日本與同盟國簽訂《對日和平條約》(簡稱《舊金山和約》),正式處理日本戰敗投降後所衍生的相關法律問題,而《舊金山和約》生效後,也正式結束同盟國對日本的軍事佔領。
而《舊金山和約》第 2 條 (b) 規定:「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、權利名義與要求」,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領土的主權。
不少論點因此指出,《舊金山和約》並沒有明確的表示日本要將台澎領土移轉給中國,僅只是「拋棄」而已,因此台澎地區變成主權「尚未確定」的狀態,也正是所謂的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。
這樣的歷史脈絡,有沒有瞬間覺得主張台灣屬於美國軍政府控制的「台灣民政府」,其實沒有那麼奇怪了呢?(不過這個主張也不夠精確,盟軍並不直接等於美國政府。)
也有說法認為,中華民國是「流亡政府」,好像也是有點道理呢?
不過照此脈絡,流亡政府的意思是國際承認的「合法政權」在本國遭受非法政權侵占,因而逃亡到其他國家的領土,但中華民國目前並沒有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是中國的合法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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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我們究竟該主張什麼好呢?
台灣人民已經建立成熟且有效的民主制度,不論是總統直選、國會定期改選以及政黨多次輪替,都是國際社會所承認且讚賞的事實。因此不論採取何種觀點,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台灣,任何人都不可能視而不見,也是我們最強而有力的利基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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